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困境及消解路径
摘 要 数字信息技术造就了一个虚拟而真实的话语互动场域,将民众参与公共生活的需求激活,形成了新型的公共话语空间。网络话语空间具备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去中心化等特点,但这只是技术层面的“公共性”,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数字信息技术不可能脱离人和社会关系而自发地构建公共性、展现公共领域的所谓内在逻辑,在新技术和旧理念、新媒介和旧习惯叠加之下,网络话语空间会面临一系列公共性困境。消解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困境,不是管控技术层面“自在”的公共性,而是以数字信息技术嵌入为契机,更新理念、改善社会关系,在“自为”“自觉”中彰显公共性的本质。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的彰显是对数字信息技术的顺应,同时又是对它的超越,是“以新促新”的过程。
关键词 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困境;消解路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逐渐成为信息发布和社会交往的媒介,为民众表达诉求、参与公共生活提供了机会。进入21世纪之后,网络话语空间快速兴起,成为形态清晰的具有互动功能的公共场域。然而,数字信息技术可以架构人类生活的“公共场域”,但“技术逻辑”却不可能脱离人和社会自主地重构公共领域,只有在适应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新变化基础上实现内涵式提升,完成从技术到社会的转化,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才能真正展现。
一、网络话语空间与传统公共领域的区别
网络话语空间是一个不依赖于实体场域的新型交往空间,其存在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一些研究者将其直接界定为网络公共领域,但这种界定却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并没有认清公共领域与公共性的关系。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是有待实现的目标,并不像传统公共领域那样是一个内含于其中的本然存在。
公共领域是阿伦特从古希腊城邦自治中提炼出的概念,是公众参与公共生活的政治空间。她将公共领域视为超越私人领域、社会领域的行动领域,是体现人的复数性本质或公共性的政治空间。公共领域是阿伦特批判现实社会的工具,其目的在于揭示极权主义及社会领域扩张对“共同世界”的侵蚀。
与阿伦特的哲学研究路线不同,哈贝马斯“考证”了作为实体形态的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领域是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背景下出现的,是“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是市民社会的公共部分,即“公众”在政治权力之外就公共事务进行深入讨论和批判的场域。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相伴而生,与资产阶级的兴起紧密相连,是“拥有一定的财产并受到一定的教育”的“物主”走到一起而形成的场域。正因为这个场域的主体是受过教育的有产者,所以“个人和公民之间没有差别,因为个人同时也是一个私有财产拥有者”,其“阶级利益通过公开的批判而具有了普遍利益的表象”,“不必在扮演公共角色时掩盖他们的私人存在。”[1]社会属性大致相同的有产者被哈贝马斯以“物主与人的统一性”加以概括,所谓统一性表现在“有产者与人的纯粹性不会产生对立”,这就是哈贝马斯将其视为“公众”的原因。资产阶级“公众”可以在公共领域就普遍利益达成一致,实现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统一;可以通过公开辩论形成共识和公共舆论,这构成了哈贝马斯的所谓公共性。可见,虽然哈贝马斯与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研究路线不同,但在公共领域与公共性的关系问题上却有共同的观点,即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本质特性,而公共领域是公共性的承载者。
哈贝马斯指出,19世纪末以来,国家与社会分离不复存在,市民社会的独立性消失,批判的公众转化为消费的大众,公共领域的存在基础消失,呈现再封建化的状态。然而,网络话语空间的兴起却使公共领域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数字信息技术造就了一个具备话语互动功能的新型交流媒介,将民众参与公共生活的需求激活,形成了新型的公共话语空间,其容纳度也是以往任何公共场域所不具备的,但这种技术层面的“公共性”是否像一些研究者所认为的那样能够激发人们的批判和反思精神?数字信息技术是否能够激活公共领域的内在逻辑?网络话语空间是否天然地具备公共性?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能机械地依赖于公共领域理论,也不能陷入“技术决定论”的窠臼之中,需要从现实出发深入研究。
实际上,数字信息技术并不能脱离人和社会关系而重构公共领域,技术框架内的“公共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开放性为大众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机会,但并不会由此而摆脱先入的立场和情绪,带来开放的胸襟;匿名性遮蔽了社会身份的差别,但社会染色的现实影响却不会被遮蔽,它可以消除意见表达者的现实顾虑,但在解除非正常约束的同时,正常的道德约束也可能被消解,理性的辩论与非理性的情绪对决都有可能出现;去中心化、交互性消解了垂直性话语权结构,但理性的话语交往氛围却不会由此而形成,它有可能形成正向的舆论力量,但同样有可能造成舆论的极化。网络话语空间的主体不是同质性的资产阶级“公众”,而是社会差异性极大的大众,后者有追求正义的一面,但也掺杂着与社会现实相对应的情绪、立场;网络舆论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但同时也可能放大已有的裂痕。只看到前者,就会将网络话语空间看成是公民力量崛起的象征;而只看到后者,就会将其视为民粹主义泛滥的地方。这两种观点看似对立,但却有共同之处,即从“公共领域”理论出发而不是从现实出发去“观察”网络话语空间,意见的对立源于对“事实”取舍的不同。
网络话语空间是数字技术架构的新型场域,它具备公共场域的外部特质,但并不是“公共性的承载者”,也不天然地内含“人的公共性”,网络大众不会因为进入这个场域就自动地变为关注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公众。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相比,网络话语空间是一个非常清晰的现实形态,无需概念“提炼”和理论“考证”就能观察到其存在,用既有概念体系和理论去“审视”它,反而会扭曲其性质。将其视为公共领域的再现,就无法解释现实中存在的公共性困境;将其视为意见倾轧的场所,技术赋权带来的积极作用就会被忽视。要认清网络话语空间的本质,只能从现实出发而不能被特定的概念和理论所束缚。在现实语境之下,技术层面的“公共性”只是展现公共性本质的起点,而不是公共性本身,它不可能自发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与政府的公共性一样,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建设属于应然范畴,是实践中追求的目标而不是现成的存在。
如果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历史考证和理论加工的混合物,那么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建设就是一个典型的实践命题。用“公共领域”的“一般性”逻辑解释网络话语空间在中国的发展,用取舍出的网络话语空间特点机械地比照“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这种认识路径无法触及网络话语空间的本质。对网络话语空间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它是否再现了公共领域。从现实出发,在技术内嵌的“公共性”基础上重构公共性,使之成为理性互动、彰显公道的场域,这才是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困境
互联网发展经历了电脑互联、移动互联和智能化互联三个阶段,在智能互联时代,人工智能改变了信息生产、信息传播的方式,新型社交媒体不断涌现,网络话语空间进一步拓展,其话语主体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与此同时,大型网络平台崛起,行使着类似于公共部门的“管理”职能。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网络话语空间的边界放大到极致,但却并不能自主地构建公共性,[2]也不会脱离人和社会关系而自发地展现公共领域的所谓内在逻辑。在新技术和旧理念、新媒介和旧习惯的叠加之下,网络话语空间会面临一系列公共性困境。
(一)话语互动受到社会张力的影响,干扰共识的生成
网络话语空间具有技术内嵌的“天然”交互性,这为话语的理性互动提供了可能性,但同样有可能演变为碰撞式、对决式互动。这种双面性归根到底是多元化网络大众的特性使然:一方面具备追求公平正义的纯粹性,另一方面又会受社会张力影响而有社会性。在正义感中掺杂着与社会张力相应的情绪和立场,这种特性在互联网时代会形成“框架效应”,即将一般的社会事件纳入“官民”“贫富”“强弱”“中外”的框架之内。作为认知结构的框架一旦被激发、利用,就会在具体事件之上形成意见对决,在特定时段造成认知混乱,模糊事实真相,而依靠外力强制性中断辩论,则会强化既有认知框架,为其他社会事件的意见对决埋下伏笔。确保话语交往的基本秩序,营造理性、持续的沟通氛围,这是消解社会张力、防止立场对撞和舆论极化的关键,但这种态势的形成往往会受到社会惯性力的牵制。话语互动的不正常直接影响到共识的生成,妨碍是非曲直的彰显。
(二)平台公共属性与商业盈利模式形成悖论,侵蚀媒介的公共性
网络话语平台是数字信息技术架构的联结网民的公共交往媒介,是服务于用户的公益性机构,它可以民办、民营,但公共属性不能改变,不能变异为暴利企业。但在现实中,网络话语平台的公共属性和商业盈利模式却形成悖论,用户的平台异化为运营者的平台,这是对“共有之域”的垄断,势必形成新的封闭,带来严重的问题。如果平台运营者通过技术控制和规则制定追逐商业利益,舆论载体的公共性就无从谈起。网络话语平台具有规则制定、行为管理、数据管理、争议处置等权力,[3]但这种权力却并不源于对技术资源的占有,而是平台用户让渡出来的。换言之,平台的权力内嵌于公共属性,源自平台用户的自治需求,没有这些,平台权力就没有合法性。但在现实中,权力却被视为平台机构自带的,与公共属性无关,正因为如此,平台权力变异为盈利工具。缺乏规范和制约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必然会扭曲舆论生态,妨碍公共理性的确立,基于事实和公道的公共舆论难以生成。
(三)信息超载与“个性化”算法推荐相互强化,形成开放环境之下的“信息茧房”
网络话语空间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超文本、超容量、互动性的特点,它在改变传统话语权结构的同时,也造成了信息超载。超载的信息让人无法有效分辨利用,只能以先入之见加以取舍,而所谓个性化的算法推荐又将这种状况进一步强化,“阻碍多元声音和潜在的兴趣”,把“选择性接触”推向极致。[4]人根据自身立场、偏好、价值认同分辨信息,而不是中立地观察、利用多元化信息,这必然导致“人与信息”关系的扭曲,其结果是逐步丧失分辨不同信息的能力。但“信息分辨人”的所谓个性化算法推荐却加剧了“人与信息”关系的变异,造成信息生产与传播的封闭,让人陷入自我束缚之中而与真实世界脱节。为破解信息超载困境而出现的“新生事物”不但没有真正解决信息冲击带来的堵塞、封闭问题,反而阻隔了不同的意见和声音,将既有偏好、立场和观点固化,形成开放环境下的“信息茧房”。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私生活中的主观立场、博取眼球的花边新闻、自我表演的闲言碎语、刺激感官的媚俗信息纷纷进入公共话语空间,混淆了私人议题和公共议题边界,长此以往,就会将网络话语平台变成私人性、娱乐性的交往平台。
(四)非理性情绪遭遇流量经济,加剧舆论极化
随着社交平台的兴起及短视频的流行,流量被资本盯上,成为可以变现的东西。流量经济的本质是将注意力商业化,是数字信息被资本收割的结果。流量经济一旦成为模式,网络上已经存在的非理性情绪必然会被利用和收割。非理性情绪的产生与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但在群体环境下却会相互感染而产生极化效应。在流量不能变现的早期,非理性情绪也会因为少数人的鼓噪而被放大,但传播效应有限。而在流量经济时代,大众情绪不只是简单的相互感染,其背后还有“理性”算计的因素。非理性情绪被“理性”算计,“意见领袖”一旦有了经济利益,极化效应会更加明显。与现实矛盾相应的社会情绪被资本收割和利用,结构张力、网络环境、流量经济相互交织,这是网络话语空间面临的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非理性情绪会迅速聚集,产生强大的舆论波澜。在公共事件中,舆论极化往往成为“固定”节目,其原因就在于此。由于在公共事件、公共议题之上被附着了大量的浮沫,真相的显现就会变得相对困难。
三、消解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困境的路径
在公共领域的概念体系中,公共领域是体现公共性的场域,而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本然属性,场域的公共性与公共性的场域“浑然一体”。然而,现实中形态清晰的网络话语空间却并非如此。网络话语空间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但这只是技术内嵌的属性,是没有理念、思想介入的“自在的公共性”,而非公共性本质的展现,场域的“公共性”并没有与公共性的场域实现融合。若“公共性”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而进入这个场域的主体及社会关系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就只是新与旧的简单叠加,其社会影响并不一定是正面的。所谓公共性困境,其本质是没有处理好技术与人、技术与社会的关系。消解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困境,不是管控技术自在的“公共性”,而是以数字信息技术嵌入为契机,更新理念、改善社会关系,从而彰显公共性的本质。公共性的彰显既是对技术的顺应,又是对技术的超越,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改变。
(一)在技术“公共性”基础上推动社会自觉,重构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
网络技术的嵌入为大众提供了参与公共生活的新型的话语空间,但技术并不能脱离社会主体而“自主”地改善社会面貌,必须借助于社会自觉才能发挥其正向作用。技术虽然有其“内在逻辑”,但其后果取决于人,取决于社会关系的改善。网络话语空间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技术内嵌的属性,而在于技术嵌入带来的“自在”“潜在”的“公共性”没有实现升华,没有经过公共理性的“洗礼”,没有实现从技术到社会的转变。问题的本质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人不能有效容纳、利用技术,在于社会不能顺应技术带来的变化而实现变革。网络话语空间需要治理,但治理的目标是以技术嵌入为契机重构公共性,激活网络话语空间的正向功能;治理的方式是调和技术与人、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使之有效融合、相互促进。以技术之新推动理念机制之新,才能进入良性互动的状态。如果热衷于单向的技术控制,将技术内嵌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平等性、去中心化作为规制对象,采取封堵、驯化等简单粗暴的方式,公共性重构就无从谈起。技术内嵌的“公共性”虽然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公共性,但却是展现公共性本质的起点,只有在技术“公共性”基础上自为、自觉,更新理念、改善社会关系,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才能彰显。
(二)实现从网络大众向网络公众的转变
网络话语空间具有前所未有的开放性,但技术带来的开放性和网民立场的封闭性存在明显的反差。如何在公共事项上形成基于是非曲直的公共舆论?关键在于实现从大众向公众的转变。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的“公众”视为同质性的有产者,其观点存在将精英群体的主观性客观化的问题,[5]所谓的“公众”是从大众中筛选出来的“小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真正意义上的公众是经过了内在自觉、具有公共理性的大众,源自大众的蝶变而不是对大众的舍弃。公共理性不是“精英”群体的附属物,而是人类共通性的体现,共通性不在差异化、多元化的外表之外,而就在其中,这是认识公众与大众的关键。公众不是对大众的筛选,而是对大众的超越。两者的区别是,前者停留在半明半昧的私人状态,没有经过自我反省、自我觉醒,而后者却能自觉地突破私人状态,以追求公道为己任。虽然人人都具备良知和理性,但人的共通性在很多时候却被预设立场、先入之见所障蔽,只有破除“意必固我”,良知和理性才会发挥作用。实现大众向公众转变,其本质是彰显人的共通性,激活技术层面的“公共性”,使网络话语空间成为理性沟通的场域,只有这样,内外相应的公共性才能成为现实。
(三)规范网络话语平台权力,确保其公共属性
平台权力往往被视为“私权力”,即私主体所拥有的权力。相对于公权力而言,这种界定并无太大的问题,但从本质上说,所谓的私权力并非来自于私主体,其本质是私主体主办、运营公共事业。换言之,平台权力内含于公共事业之中,绝非私主体占有技术资源后而衍生出来的东西。网络数字技术本身并没有权力,当其被用于公共事业之时,权力才会产生。因此,话语平台的权力并不是技术赋予的,而内含于公共属性之中,源自公共平台用户的自治需求,平台的治理权可以视为用户权益的让渡。在网络时代,公私界限趋于模糊,但网络话语平台权力的公共属性不能模糊。私权力虽然与公权力相对,但权力的本质属性大致相同,是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权力,不能成为私人机构获取暴利的工具,不能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话语平台不是私人地盘,而是民办民营的“公共”机构,其社会责任远远高于一般的商业企业,若其权力发生变异,必然伤害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话语平台可以抽取运营费用,但不能成为垄断的暴利企业,其规则制定权、管理权、裁判权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其算法推荐、信息管理也不能违背公共价值。确保平台的公共属性,防止其权力变异,是网络话语空间面临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97.
[2]殷辂.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重构的理路与方式[J].中州学刊,2023(02):97-103.
[3]郭渐强,陈荣昌.网络平台权力治理:法治困境与现实出路[J].理论探索,2019(04):116-122+128.
[4]贺艳,刘晓华.算法推荐机制建构的双重拟态环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2(01):50-58.
[5]周翔,程晓璇.“反公众”何以为“反”——一种多元视角下的公共领域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69(05):63-7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重构问题研究”(编号22BSH14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