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典型特征与防治策略研究
摘 要 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实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坚强保证,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要求。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反腐败高压态势下滋生的腐败变体,具有行为主体专业化、组织化,权力寻租间接化、期权化,利益输送市场化、伪合法,腐败手段数字化、金融化等典型特征。应当以系统观念加强腐败防治,凝聚起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防治合力。在理念上,树立精准治理的思维导向;在制度上,扎紧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在规范上,强化纪法条文的有效供给;在技术上,搭建数智驱动的研判中枢;在环境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关键词 反腐败斗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防治策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自我革命的高度自觉,带领全党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赢得了“两个历史主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一方面,以传统腐败、显性腐败为表现形式的腐败存量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另一方面,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之下,腐败问题存在“新型”和“隐性”发展趋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强保证。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两个仍然”的重大判断,并着眼于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要求“更加清醒坚定地推进反腐败斗争”。[1]只有以高度的政治清醒和坚定的斗争意志来深刻认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变异规律与本质特征,科学分析其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并将学术研究与治理实践紧密结合,方能系统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精准治理策略。
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理论内涵
通过学术辨析和实践总结明确何为“新型”之新、何以“隐性”之隐,构建起有效的认知框架,为识别其典型特征,追踪其演变路径,揭示其发生机理提供清晰的逻辑起点与分析依据。
(一)新型腐败的外部催生与动态演变
新型腐败是相对传统腐败提出的概念,是指在传统腐败之外,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涌现的具有新形式和新特点的腐败行为。[2]传统腐败通常具有主体单一、手段直接、过程外显等特征,因其易于发现和查处,在强力反腐力度之下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腐败在压力下发生“变异”与“升级”,催生出新型腐败,典型行为包括利用虚拟货币、网络黑产进行利益输送,或通过“影子公司”、股权代持、“雅贿”及结构化金融产品等新型模式完成权钱交易。新型腐败之“新”并非一成不变,其生成和发展与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紧密相连,应以动态视角进行分析。当前被界定为“新型”的腐败形态可能因社会环境变迁,尤其是反腐败法规制度和监管手段不断完善而逐渐褪去“新”的色彩,或被归入传统类型,或进一步催生更加难以辨识应对的变体。
(二)隐性腐败的“合法”伪装与潜在博弈
隐性腐败是与显性腐败相对的概念,核心特征在于行为方式的伪装,往往通过多层结构嵌套、技术工具加持为腐败活动披上“隐身衣”。所谓“隐”,强调此类腐败行为常常以表面合法的活动掩盖实质非法的利益输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迷惑性,从而难以被外界识别与察觉,典型行为表现为期权式腐败、定制式招投标、通过特定关系人或商业安排间接输送利益,以及以“合法”薪酬、咨询费等形式掩盖实质贿赂。隐性腐败在本质上反映出腐败行为与反腐败力量之间的持续博弈关系,[3]因而“显”或“隐”的程度往往取决于双方能力的此消彼长。当反腐败力量在监督、发现与惩处方面占据优势时,腐败更多以显性方式暴露;反之,若腐败分子的隐藏与规避能力更强,便会更深地嵌入经济社会运行中,其识别难度显著增大。
(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存在界定维度的差异,在指向上各有侧重。新型腐败强调腐败在领域、形式、结构等维度上的拓展,但是其隐蔽性通常弱于典型的隐性腐败,调查取证的可行性相对较高;隐性腐败的核心在于腐败实施方式的迭代,大多依赖间接渠道甚至第三方介入,导致直接识别与打击的难度显著增加。尽管在内涵上存在区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本质上具有相通性,内核都为“腐败”,必须充分重视其内在关联。二者相互依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新型腐败之“新”往往体现在“隐”,多数情况下兼具隐性腐败的典型特征,隐性腐败提供的低识别度、高潜伏性运作环境又为新型腐败的滋生与演进提供土壤,共同形成当前反腐败斗争中复杂而动态的实践现实。
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典型特征
精准掌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实践中的典型特征,才能系统提升防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与预见性,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打击、精准预防的治理闭环。
(一)行为主体专业化、组织化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行为主体层面体现出两大相互关联的特征:一是腐败行为个体呈现出专业化、高知化态势;二是由个体组成的腐败群体在形态上趋于封闭化、组织化。这种转变与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专业壁垒逐渐提升以及社会分工更加精细紧密相关。随着各行业各领域的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在金融科技、数字经济等新兴地带,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公职人员一旦误入腐败歧途便能够利用其知识和信息优势刻意制造监管盲区。从主体构成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行为主体普遍具备高学历、高层级特征,处于关键决策岗位、掌握资源配置权力,由此成为重点“围猎”目标,并凭借其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对于行业运作机制和法律政策边界的熟练掌握逃避监管。在组织结构上,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逐渐呈现出由简单线性关系向复杂网络形态演进的趋势,形成以核心权力者为中心,多层次、多节点的网状利益共同体。该网络通常围绕处于关键岗位、重点领域的“关键少数”构建,逐步吸纳亲属、助手、同学等成员。进言之,当前还出现两种更为复杂的组织形态:其一是多中心协同型网络,多个权力主体基于共同利益诉求实现资源整合、风险共担;[4]其二是金字塔型控制结构,通过设立多层级、跨地域的空壳公司和资产管理平台,扩大参与范围以分散风险、增强对抗查处能力,构建层层隔离的“防火墙”,并将非法交易嵌套于合法商业活动之中。[5]
(二)权力寻租间接化、期权化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权力寻租方式上呈现出由直接交易向迂回操作演变、由即时兑现向长期投资延伸的趋势。权钱交易方式不再具有直接性,往往借助多重中间环节使得交易更趋复杂化。腐败分子认为多一重交易环节便是多一重“保险”,妄图通过间接化的运作方式在形式上刻意模糊“权力”与“利益”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为腐败行为的识别与认定设置障碍。实现间接化运作的重要方式便是推动权力寻租走向期权化。一方面,在时间维度上延迟兑现利益。腐败分子不再追求权力的即时“变现”,而是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将利益兑现推迟至自认为安全的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如退休后或调离原岗位后。“在任办事、离职收钱”的期权化腐败,通过拉长“权钱交易”的时间跨度,制造“权力”与“利益”之间的时空隔离,无疑会为还原二者因果链条带来困难。[6]另一方面,在空间维度上,期权化腐败呈现出跨国操作的特征,利用国际司法管辖差异规避国内法律监管。
(三)利益输送市场化、伪合法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利益输送机制正在与市场经济活动高度融合,将实质的非法权钱交易嵌入表面合法的商业活动之中。通过设立空壳企业、安排代持股东,以合法注册的市场主体为“保护壳”,在正常经营活动的表象之下,依托公职人员泄露决策信息、量身定制政策或暗中配置资源等方式维持运作。这种操作模式的特殊性在于将非法利益输送融入市场经济的运行体系当中,模糊腐败行为与正当商业活动的界限。一旦融入市场经济活动,腐败利益便会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市场化、合法化的包装使得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法律认定层面面临诸多困境。现行法律规范虽然通过树立“实质优于形式”的原则,以传统贪污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为基础,不断拓展“财物”的范畴、细化“谋利”的方式、延伸“主体”的范围,以求实现“动态识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显滞后。现有法律中关于受贿犯罪的相关条款虽然能够涵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但是在应对借助复杂的市场交易方式进行的利益输送时往往面临适用困境。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将“财产性利益”概念逐步扩展至股权、虚拟财产等新型权益,并将投融资、财富管理等民事行为纳入受贿认定范畴,但是面对持续翻新的腐败手法,在认定标准上仍然存在堵点。
(四)腐败手段数字化、金融化
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腐败分子越来越多地借助数字平台的匿名性、即时性和流动性,挖掘出更为隐蔽、高效且难以追踪的利益输送通道。以加密货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凭借其去中心化、匿名交易和全球流通便利等属性,逐渐成为腐败交易的新型媒介。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完成权钱交易,绕开传统银行体系下的资金监测与外汇管制。高度数字化的操作方式几乎消除传统腐败中实物交接的痕迹,并因其涉及复杂技术原理和跨国流转路径,极大提升线索发现、证据固定与司法认定难度。同时,腐败工具在金融化方向上持续演进,与现代金融体系的复杂结构、多样产品和专业规则深度交织。腐败分子将腐败收益伪装成合法金融产品,使其在表面上符合商业逻辑。诸如理财产品、储蓄型保险、家族信托、离岸基金等金融工具正被广泛用于掩盖非法资金来源与去向,使得腐败行为隐匿于正常金融活动之中。更有甚者,开始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腐败风险评估与行为模拟,通过“沙盘推演”选择最优作案路径,提升成功率与隐蔽性。总之,数字化与金融化的技术叠加应用使得非法交易在技术屏障下进行,显著增强腐败行为的隐蔽性。
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防治策略
考虑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复杂性,实现精准防治必须加强系统思维,[7]从理念、制度、规范、技术、环境等多个维度制定策略予以打击,从根源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理念先行:树立精准治理的思维导向
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带来的严峻挑战,传统的以粗放打击和事后追惩为主的反腐败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求,推动治理理念革新刻不容缓。一方面,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警”转变是应对腐败复杂化、隐蔽化趋势的有效路径,强调从偏重事后惩治转向强化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以“治未病”的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压缩腐败滋生空间。其实施关键在于构建覆盖全面、反应灵敏的腐败风险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这需要系统整合权力运行轨迹、人员社会关联、市场行为数据等信息,并运用技术手段精准识别权力异动特征、异常利益流动等,形成可量化、可视化的腐败风险动态图谱。另一方面,实现从“笼统打击”向“系统拆解”的战术深化是提升腐败治理穿透力的内在要求。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动态演变的特征,仅靠运动式、泛化式打击难以根除,必须系统构建精细化、体系化的治理范式,搭建多层次、一体化的防治架构。一是精准聚焦,明确将监督资源倾斜配置于腐败高发行业、权力关键岗位及制度薄弱环节,提升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全面预防,覆盖权力运行和利益流转全过程,将潜在的利益冲突、行为失范等风险点纳入监管范畴,从源头瓦解腐败动机。三是动态纳管,及时识别并规制不断衍生的腐败关联方与新型行为模式,持续推动法律规范和监管政策迭代更新。四是深度穿透,运用先进技术突破传统监管在时空与结构上的局限,实现对隐蔽利益网络、复杂资金链路和多层权力代持关系的精准识别解析。五是质效提升,着力破解因信息壁垒与专业局限导致的治理瓶颈,推动跨学科知识融合与技术工具集成。
(二)制度固本:扎紧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
权力本身具有扩张与变异的固有倾向,若缺乏有效约束必然滋生腐败。因此,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需要回归系统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从源头遏制权力异化的可能性。首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于权力集中、资源密集领域,与主要领导及核心岗位人员密切相关。因此,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过程经过充分民主讨论。特别要在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分配等关键环节系统规划授权、用权、制权制度机制安排,从根本上减少权力滥用的制度漏洞。[8]其次,在优化权力配置的基础上,必须统筹整合各类监督资源,使其有机贯通,通过多维度的监督网络消除盲区。从主体上看,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凝聚监督力量。坚持党内监督是首要的监督,并以党内监督引领其他监督形式,尤其是加强党内监督专责机构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从过程上看,监督应当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特别关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廉洁风险,通过合理监督让腐败无所遁形。最后,健全常态长效的配套制度。一是针对亲属充当“白手套”“代持人”等问题,要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纳入个人事项报告范围,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及时斩断通过亲属进行利益输送的渠道。二是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必须限定其任职岗位并要求其申报各类资产情况,防范资产外流和腐败风险跨境转移。[9]三是针对“逃逸式辞职”“期权化腐败”等问题,要对领导干部离退后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建立回溯审查机制,对其离职后与原任职单位、管辖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实施重点监测,一旦发现在职期间存在权力寻租并为离职后利益输送铺路的行为,坚决追究其责任。
(三)法治保障:强化法律规范的有效供给
办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时的行为定性困难、纪法适用不畅、惩治依据不足等已经成为阻碍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的堵点。因此,必须强化惩治此类腐败的纪法支撑,强化法律规范的有效供给。首先,适时推动反腐败相关党纪国法修订完善,出台配套法规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典型行为模式进行较为细致的列举和界定,推动其从政策概念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其次,重视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统一执纪执法尺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可以定期遴选和发布典型性、指导性案例,清晰阐释如何从复杂市场行为中识别权力寻租本质,如何认定新型利益输送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如何把握正常经济往来与腐败的界限,为办案机关提供直观、权威的参考。[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及时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犯罪构成、证据要求和量刑指引。再次,完善的法律规范需要高效执行方能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部门协同办案。针对涉及金融证券、跨境资金流动等专业领域的复杂案件,可以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充分利用各自专业优势和技术手段。此外,还需要加强国际司法协作,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调查、资产追返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腐败行为。最后,纪法保障的有效性最终依赖于法治思维与专业能力的全面提升,尤其是加强对金融、科技、数字经济等新领域知识学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穿透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伪装,确保自身能力与腐败形态演变保持同步。
(四)技术赋能:搭建数智驱动的研判中枢
技术赋能已经成为提升腐败治理精准性和科学化水平的有力途径。数据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基础单位,技术赋能腐败治理的首要前提是实现数据的汇聚与整合。通过系统整合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企业利益关联方信息、行贿人记录、招投标数据及信访线索等,形成覆盖全面的风险监测数据中枢。在此基础上,运用资金流向追踪、行为轨迹分析、社交网络挖掘等技术手段对公职人员及其关联方的资产变动、投资行为与商业往来实施动态“穿透式”监督,不仅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数据、挖掘潜在问题线索,还可以生成可视化的关系图谱,从复杂社会网络中精准识别隐藏在亲友圈、代持人背后的利益输送链条,使得“影子股东”“协议代持”等隐蔽操作无处藏身。[11]技术赋能不仅要体现在线索发现阶段,还应当贯穿证据固定、案件查处、制度完善等全过程。当然,这一过程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推进,明确数据分级标准、共享规范与使用边界。技术赋能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需要清醒认识并应对诸多现实挑战。例如,算法模型的适应性问题,过度依赖量化指标可能导致模型难以有效识别经过合法包装的腐败行为,对去中心化、碎片化的腐败模式响应不足等。同时,基层技术应用不平衡,专业技术资源与人才往往向高层集中,导致基层单位在技术方面存在能力落差,可能影响整体治理效果。应对这些挑战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持续优化算法模型,引入自适应学习机制,提升对腐败行为的识别精度;加大对基层的技术支持,开发易操作且实用性强的监督工具,并配套建立专家帮扶机制,全面提升基层技术应用水平。
(五)社会共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滋生蔓延植根于特定的社会土壤与文化心理。因此,仅依靠制度约束与纪法惩处显然不足,还须构建更具引领性的社会共治的治理范式。首先,通过深入持久的廉洁文化建设重塑价值观念,巩固“不想腐”的思想防线。既要从正面常态化开展政治忠诚、理想信念和纪律规矩教育,还要从反面开展警示教育,通过深入剖析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例,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清晰展现腐败行为导致的政治代价、经济损失与家庭悲剧。此外,要特别重视家风建设,将领导干部家风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家庭成员共同培育清廉家风,防范亲属利用影响谋取私利。[12]其次,应当着力拓展并规范社会监督渠道,激发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要创新监督载体,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督”模式,建设便捷高效的举报平台,助力实现监督的即时化、便捷化。源自社会深处的监督压力能够有效压缩腐败隐匿空间,使得任何试图“隐形”的腐败行为无处遁形。最后,许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源于政商交往边界模糊,最终导致权力异化。必须深入规范政商交往定位,坚决破除“亲清不分”现象。构建健康政商关系需要加强教育引导,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各类新型、隐形贿赂的违纪违法属性,破除其作为“人情往来”的错误认知,督促领导干部在重要时间节点保持警惕。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从源头减少权力寻租空间,从根本上消除“办事需打点”等不良社会风气的生存土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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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纪检监察研究中心2024年度社科重点项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实践与优化研究”(编号SCJ240202)和云南省纪检监察协会、云南廉政研究中心“清廉云南·边疆治理”课题“探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点、规律及应对措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责任编辑:易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