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南论坛 》欢迎您!   2026-09-17 星期四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联系电话:0510—80908055
书评 首页 >

从单一管制走向多元共治

作者:曹 炜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3   发布日期:2026-9-17

环境污染治理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任务,也是检验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领域。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法以行政管制为主要方式、以污染者担责为基本原则,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污染防治制度体系。随着污染类型日趋复杂、治理技术日益专业化、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不断上升,仅由政府单向监管、排污企业自力治污,逐渐显露出在信息、技术和成本等方面的局限。如何在坚守环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和专业力量,重塑政府、企业、社会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成为现代环境法治必须回应的问题。法律出版社2024年出版的任卓冉所著《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一书,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为切入口,系统考察其理论基础、实践形态、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展现了从具体制度研究通向环境治理法理建构的学术努力。

一、治理转型:从污染者担责走向专业协同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常被理解为政府或者排污企业通过合同,将污染治理事项交由专业环境服务机构实施,若仅将其视为治污业务外包,则难以把握这一制度的真正意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从污染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展开论述,将第三方治理置于环境法转型和公共治理变革的整体脉络之中。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确立,使污染治理成本由社会承担逐步转向污染者内部化承担,奠定了现代环境责任体系的基础。然而,当环境污染呈现累积性、潜伏性、多因性和高度技术性时,污染者自力治污与政府单一监管都面临能力边界。由污染者负担原则走向损害担责原则,由一元行政管理走向公私合作治理,正是第三方治理产生的制度背景。

这一问题定位使研究超越了对政策措施和合同规则的局部分析。第三方治理并非简单增加一个治污主体,而是改变了污染治理的基本结构:政府由单一命令者转变为规则供给者、监督者、协调者和部分项目中的合同当事人;排污企业在承担环境责任的同时,可以借助专业服务提高治理效率;第三方治理企业因实际进入污染控制过程而承担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环境义务;公众也不再只是环境风险的被动承受者,而成为治理过程的监督者和参与者。由此,污染治理逐渐突破政府与排污者之间的二元关系,转化为多主体互动的治理网络。沿着这一问题脉络,全书层层推进,形成清晰的递进关系,也使分散于行政法、民法、环境法和诉讼法中的问题被纳入同一框架。

二、理论建构:以契约体系重释公私关系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合同为基本载体,但此类环境服务合同不能完全按照普通民事交易理解。污染治理指向环境公共利益,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始终受到环境标准、行政监管和公众权益的约束。书中提出,第三方治理不是单一契约,而是由行政契约、民事契约和公共契约相互承接的复杂契约体系。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排污企业购买环境服务以及公众参与治理监督,共同构成其制度结构。契约既是配置权利义务的工具,也是连接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的治理机制。这一概括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作者以“公私合作”为基础,以“利益均衡”为保障,以“风险控制”为目的,说明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如何相互嵌入。这既避免将第三方治理简单行政化,也防止将其完全市场化。

在此基础上,政府环境治理权、市场主体交易权、社会主体参与监督权和公民环境权益之间的关系得到进一步梳理。第三方治理中的权利构造,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权力制约权力”,而表现为权力与权利合作、不同权利之间衡平配合的动态结构。由主体关系出发观察环境治理,使相关研究从合同性质之争推进到环境治理权责结构的整体分析。

三、制度推进:以责任界分回应治理风险

第三方治理实践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责任能否转移以及如何分配。排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治污,并不意味着其环境责任当然消失;第三方治理企业实际控制治污设施和污染风险,也不能仅以合同相对方身份排除外部责任。如何在防止责任逃逸与实现合理分工之间取得平衡,是制度稳定运行的关键。

作者以利益均衡和污染危险实际控制权为基础,分别讨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分。责任认定不应只看合同名称或形式约定,而应考察治理义务的实际履行、污染设施的控制状态、风险防范能力以及各方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作用。以实际风险控制为中心的判断方法,能够解释不同治理模式下责任配置的差异,也为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提供了可操作的思路。公众参与同样被纳入风险控制体系。政府与市场合作固然能够提高治理效率,却也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趋同产生合谋风险。若治理过程封闭在政府、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企业之间,公众便难以判断治理方案是否合理、治污效果是否真实。书中借助利益博弈分析指出,公众参与不足不仅源于意愿问题,更与信息公开不充分、参与渠道有限以及私人部门缺乏内在动力有关。通过知情、协商、监督和救济机制,将公众纳入环境利益分配和风险判断过程,是克服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重要条件。第三方治理纠纷还常常同时涉及合同履行、行政监管、环境侵权和公共利益保护,难以归入单一诉讼类型。作者据此提出发展治理型环境司法,推动环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并根据不同契约范式和纠纷阶段确定救济路径。

四、实践指向:以体系化规则保障制度运行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已经从市政污水和垃圾处理扩展到企业委托治污、工业园区综合治理、污染地块修复等领域,但相关规则仍散见于政策文件、行业规范和一般法律制度之中。政府监管边界不清、环境服务合同规则不足、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健全、融资渠道有限、责任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制约着专业化治污机制的发展。针对这些难题,书中没有停留于原则性倡议,而是从监管、市场、参与、责任与救济等方面提出相互衔接的制度方案。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治理被理解为一个持续运行的过程,而非合同签订这一单一时点。以过程分析和类型化方法为基础,构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保障框架,有助于将抽象的合作治理理念转化为具体规则,也体现了规范研究与实践调研之间的结合。

总体而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一书围绕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新型环境治理机制,实现了从概念澄清、理论解释到制度设计的系统建构。它的学术价值不仅在于丰富第三方治理的具体规则,更在于以契约体系和公私权利构造为枢纽,揭示现代环境治理中政府、市场、社会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变迁;其实践意义也不只在于为政策和立法提供建议,而在于探索专业化、市场化治污如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该书立足中国实践、贯通公法与私法、兼顾治理效率与环境正义的研究,为环境法从传统管制模式走向现代治理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参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张卓】

社科

最新期刊

第八期

江南论坛期刊2026年

在线预览

电话:0510—80908055  0510-80908053   邮编:214000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象山路2号
备案号:苏ICP备20019952号-2 苏公网安备32021102003507号 推荐使用IE9及以上浏览器 技术支持:无锡跨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0510-85749979